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4.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5.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6.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7.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处理措施有十条。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且情节较轻者,予以警告、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或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取消3年以内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情节严重的,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并向社会公布。
《规范》针对性地界定“医学科研行为”,并就医学科研人员和医学科研机构,分别提出“必须”和“不能”等行为准则。比如,针对科研人员,《规范》明确要求在相关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后1个月内,将所涉及的原始图片、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生物信息、记录等原始数据资料交所在机构统一管理、留存备查。此举将一定程度杜绝“论文工厂”式造假。同时,科研人员发表论文或出版学术著作,要遵守《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无实质学术贡献者不得“挂名”。“买卖型挂名”“沾光型挂名”“转嫁型挂名”等学术不端行为,将得到治理。对学术期刊预警黑名单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针对医学科研机构,《规范》要求其一旦发现不端行为,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相应责任人,并要求其撤回论文。同时,不允许机构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与人员奖励奖金、临床工作考核等挂钩。查实科研失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