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10-11点】
10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发布公告,对《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监管细则》指出,医疗机构和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医师的电子证照等执业信息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显著位置予以公布,方便患者查询。
《监管细则》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告知患者互联网诊疗相关的规则、要求、风险,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合法资质。
此外,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患者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诊。
《监管细则》提到,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诊疗过程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应当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
互联网诊疗监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体系建设,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由医疗机构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互联网诊疗监管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
第二章医疗机构监管
第四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