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0.家人(2 / 7)

最终诊断 号西风 4388 字 5个月前

业务负责人李某乙所属公司在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9年2月至同年9月,曹某甲收受李某乙以好处费名义给予的人民币220万元。事后,曹某甲将收钱一事告知李荐国,李荐国予以认可。

2017年至2019年,接受李某甲转请托,为**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单某某所属公司在承揽融资业务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7年6月至2019年9月,李荐国通过李某甲收受单某某以挂名领薪方式给予的人民币万元。事后,李某甲将收钱一事告知李荐国,李荐国予以认可。

2018年至2019年,接受李某甲转请托,为湖南**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单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申办民办学校提供帮助。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李荐国通过李某甲收受单某某、陈某某、孙某某以高额薪酬方式给予的人民币万元。事后,李某甲将收钱一事告知李荐国,李荐国予以认可。

2015年至2019年,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綦某某所属公司在承揽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8年至2020年,李荐国先后多次收受綦某某给予的人民币万元。

2012年至2019年,接受李某甲转请托,为湖南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某所属公司在承揽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3年2月至2018年5月,李荐国通过李某甲先后多次收受谭某某给予的人民币77万元。事后,李某甲将收钱一事告知李荐国,李荐国予以认可。

2012年至2017年,为原邵东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他人职务晋升、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2年至2019年,李荐国先后多次收受王某某给予的人民币万元。

2015年至2020年,为李某丙在承揽劳务分包事项上提供帮助。2009年至2019年,李荐国先后多次收受李某丙给予的人民币2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