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3章 日本受封条约(3 / 7)

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与大明不低于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大明给予日本不低于任何外藩和外国的待遇——

两者间的差异,同样体现了宗主国和藩属国的差别。

但是这对日本已经很好了,因为这意味着日本在大明的待遇,不低于朝鲜、越南等外藩,也不会低于西班牙、荷兰等外国。

只有完全属于大明的内藩,待遇才可能优于他们。

作为代价,日本在长崎、大阪两个地方设立了自贸区。

自贸区实行自由贸易,只要不出关日本就不能征收关税。

而且要设立议会自治,设置自贸区法庭独立审判。

这个类似租界的地方,通常是按照大明法律制定自治法律,能让大明的人,如同在本土一般。

不过出了自贸区,大明公民就要遵守日本的法律了,他们如果犯了罪,日本有权审判,自贸区法庭监督。只有在判处死刑时,要呈报大理院复核。

大明公士等贵族和官员则按照之前互相尊重的条款,由日本司法机构和自贸区法庭一同审判,呈报大明皇帝最终裁决。

这导致公士这个不世袭的民爵继续升值,海上有钱的商人,大多会出钱捐纳公士。拥有这个爵位的人,才能在大明势力范围内,享有各种优待——

这也是朱由检的目的之一,继续给内廷搂钱。

——

条约签订完成后,姜曰广和幕府都很满意。

这个条约既尊重了现状,也保障了双方的权益,可谓是《俺答汗受封规矩条约》之后,大明和藩国条约的又一典范。

姜曰广有可能凭借这个条约获得升迁,甚至在将来名列紫阁贤臣。

尤其是条约中和平共处、互相尊重、互惠互利这三项原则,可以说是皇帝手把手指导、让给他的功绩。

虽然天皇地位、领土范围等条款都没确定,姜曰广还是很高兴地道:

“只要条约在理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