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在六十年内至少整理一次,决定废止或添加哪些条款。”
“你和刘先生等人商议一下,在礼法中增加这条规定。”
“让所有的法律修改,都有礼法可依。”
最终,在经过多番商议后,《大明礼法公约》,又增加了条文:
无论诰令、制令、敕令、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命令及使用其他任何名称者,凡与现行礼法不相矛盾的朝廷公文律令,皆有遵守之效力。
所有律令都应注明实施期限,到期前决定是否延续或修改。
所有律令应在六十年内至少整理一次,对不合时宜的条款废止或修改。
律令颁布需由皇帝认可,大明皇帝在认为律令违背礼法时,可以拒绝颁布。
当法律条文和法规法案不合时宜时,大明皇帝可颁布诏令暂时中止其实施。但是中止期限不应超过一年,国会应在一年内决议是否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