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与约翰的密约(3 / 6)

国公司的待遇比荷兰好的多,这吸引了一大批优秀的人才。他们奉行的是轻资产的宗旨,与荷兰人的策略不同,英国公司自有的船队不大,多为租赁的商船。有生意就租,没生意也不会闲置。比起荷兰人,英国人的成本更小,收益与风险与职员、船主一起分担。

林奇递上条约文本。

守序道,“我想我们可以签约了,格林汉姆先生。”

这是一个密约。守序以三亚钢铁公司的名义与英国东印度公司签署的《海南通商条约》。用三亚公司的名义,守序绕开了元老院。条约中没有涉及到任何政治上的立场,这不是国与国的盟约,只是两个公司之间的商业行为。双方贸易地点也不在金城,海南岛是大明朝的国土,三亚公司只是在背后提供一些中介服务,贸易的主体还是中国商人。

双方承诺,条约保密期为10年,一共13款。

一、三亚公司允许英国东印度公司职员在海南岛“生活自由”,在岛内保护其安全。

二、英国人可以在海南购买、租赁房舍居住,双方均可互相雇佣翻译和职员。

三、英船可以自由停泊海南各港口,补充淡水粮食和燃料,但除了指定港口之外,其他地区不得贸易。

四、每年组织价值不低于3万英镑的货物售于英方,以1镑3-4两白银计算,10万两白银的额度。

(按照现在的市价,在南中国海3万英镑的货物运到欧洲不出意外价值10万英镑以上。与约翰公司巅峰期1622年万英镑销售收入相比—那次英国的成本是35多英镑,这只是一个小数字,但这是一个很好的开始。)

五、英国运来金城采购清单上的货物,可以免税。清单每年更新一次,主要为硝石、帆布等金城无法自给的大宗货物和部分军事物资。非清单货物,海南将收取%的进口税,这个税率在亚洲并不高,荷兰人在马六甲收的通行税就达到了5%。%税率是双方谈判数次最终确定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