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如此做了。如果此等谋夺他人生命,还亵渎死者遗体的事是一种“起死回生的仪式”,那岂不是说,天底下所有杀人犯,杀了人还不够,做得还不够彻底,都应该去尝试一下『奸』-尸,以复活死者,逃脱刑罚?如果所有犯罪者都可以用张口即来的丧失神智来逃脱刑罚,那天底下的神经病岂不是可以为所欲为,杀人放火,『奸』-『淫』掳掠,无恶不作?那世界上的警察,法院,检察院,律师等等,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岂不是统统都该去做神经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