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十二月,朱由检下令修改《大明律》相关条款。
“凡夫亡故者,其名下所有财产皆归其妻妾儿女承继,其他父兄族人者均无权索要,违者以非法谋夺他人财产罪论,可处杖八十、流三千里,五年不得赦归。
有司官员需按律秉公处断,凡徇私枉法者以同罪论处。”
第七百四十五章 有情人终未成眷属(4 / 4)
四年十二月,朱由检下令修改《大明律》相关条款。
“凡夫亡故者,其名下所有财产皆归其妻妾儿女承继,其他父兄族人者均无权索要,违者以非法谋夺他人财产罪论,可处杖八十、流三千里,五年不得赦归。
有司官员需按律秉公处断,凡徇私枉法者以同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