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百四十二)清理“教案”(3 / 5)

。”

象不久前生在山东的信教妇女在家颂经,被其夫得知后逼杀的案例,也属于这一类。

第三种,则属于因为各地生的水灾和旱灾造成贫民百姓流离失所,无以为生,而社会救助又不能及时,结果百姓正好把怒火泄到教会和教民身上。因为教会对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秩序地冲击本来就犯了众怒,加之民教之间为数众多的私人恩怨、因天灾**引的贫富差距及赤贫化等多方面因素,这种冲击产生的后果和一系列的惩罚往往会落在教民与教会的身上,象山东和山西生的多起流民抢劫教会和教民财产并杀死反抗者的案例,就属于此类。

在华夏共和国立国之后,改刑部为司法部,负责司法行政,并另立“大理院”,专门负责全国的法律事务,但面对各地层出不穷的各种“教案”,地方官员和北京地这些最高法律机关虽然也想“秉公处理”,但因为清朝遗留下来地不平等条约,外国传教士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和其它一些特殊权利,他们不受中国法律的制裁而得到领事地保护,就连传教士的寓所和教堂,中国方面其实也无权管辖,即使中国犯人逃到那里,中国官吏也不能去逮捕。这样一来,中国的各级司法官员即使想改变“袒教抑民”的老作法,在实际操作上也是相当困难的。

现在,司法部和大理院处在夹缝当中左右为难,一方面是有冤无处申的民众,另一方是咄咄逼人的西方教会,中国的司法部门现在已经等于被逼进了死胡同。

赵舒翘在清时从基层地方官做起,一直做到刑部尚书,“谙熟刑律”,每到任上即清理积案,救济灾民,在民间颇有直声,其本人思想倾向属于保守一类(反对维新变法),但关心民众疾苦却是毫无疑问的,他痛恨外国传教士欺压中国百姓,曾数次向李鸿章等人提出要求中国借机同列强“修约”,废除领事裁判权,争回司法主权,而李鸿章担心国家刚刚从动乱当中平息下来,不能“轻启衅端”,所以一直没有答